APEC商务旅行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办法)


三、申办程序

1、申请人将相关申请材料准备齐全后,报送理事会秘书处;

2、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后,由相关部门为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出具《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专用批件》并报主管领导签批;理事会秘书处负责对全部申请材料复印留档备查;

3、正式报送外交部领事司并接受领事司对报送材料的复审;

4、接到取卡通知,由理事会秘书处统一领取并颁发,必须由申请人本人现场签字领卡;

5、理事会秘书处负责留存旅行卡信息的复印件备查。

四、费用收取
      
      申请办理商务旅行卡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外交部领事司所规定的办卡费用来收取,其他部门不收取任何服务费。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1、依据外交部领事司文件精神,首次颁发APEC商务旅行卡收费标准为每卡720元人民币;

2、若换发及补发旅行卡均按上述标准收费;

3、由于在领事司将申请递交其他经济体后,各经济体审核反馈结果时间会不一至,如部分经济体已审批同意,为方便各申请人,可先行给申请人领卡使用。发卡后,如更多经济体陆续同意其申请,这时如申请人要求换卡,所发生的费用按上述标准收费。

五、其他情况下商务旅行卡申办手续

1、申请人有重新提出申请办卡的情形和理由;

2、情形和理由包括如:旅行卡有效期已满、破损或遗失情况;因遗失或更换护照等原因致使旅行卡上注明的护照资料失效等。

六、旅行卡的管理和使用

1、商务旅行卡的管理原则为:方便使用、严肃管理;

2、商务旅行卡的日常管理部门为理事会秘书处,使用过程中的管理为各单位的专门部门;

3、理事会秘书处及各单位的专管部门均负有管理好商务及旅行卡的责任和义务;

4、不外出时或外出回国后十五日内,持卡人必须将旅行卡交回理事会秘书处管理,每次领用必须有详细的记录;

5、理事会秘书处将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进行检查和抽查,如发现因管理不善导致旅行卡遗失、损坏或被冒用并导致严重后果的,持卡人应立即停止使用;对持卡管理单位采取通报批评,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取消其商务旅行卡的使用权利;

6、持卡人出入中国国境和相关经济体边检口岸时应主动出示申请商务旅行卡时所用的有效护照和旅行卡;

7、商务旅行卡持有人享有在有关口岸使用旅行卡专用通道快速通关的便利。

七、商务旅行卡的吊销

1、在旅行卡有效期内,持卡人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持卡人不宜继续持用旅行卡;

2、 持卡人资信出现不良变化或涉及经济纠纷及刑事案件等不再符合持卡人所具备的资格的情况出现;

3、 持卡人不遵守外交部领事司的政策规定,不遵守有关商务旅行卡管理的实施细则;

4、服从领事司所认定的其他不符合继续持卡的情形。

八、其他

1、本细则适用范围为:中国APEC发展理事会、中国APEC研究院、理事会所属各工作机构、各常务理事单位;

2、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2008年12月5日起正式试行,解释权为中国APEC发展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