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EC商务旅行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办法)

根据外交部领事司《关于请报送APEC商务旅行卡实施细则的函》(领函[2007]124号) 的文件精神,依据外交部领事司《关于民营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的办法和管理规定》(领发[2007]34号)、《关于民营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问题的补充通知》(领发[2007]1104号),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 、申请人资格

1、申请人主要包括:
        中国APEC发展理事会常务理事单位的领导人或负责人;
        中国APEC发展理事会长期从事APEC工作的专职人员;
        中国APEC研究院长期从事APEC学术研究的专职人员。

2、申请人的需求:
       对国际市场有明确的需求目的和开发前景;
       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在APEC商务旅行卡适用经济体范围内有经常性的商务往来、国际市场考察、国际会议等;
       与APEC相关的项目、活动、会议等的组织和协调。
       与APEC相关的学术研究等。

3、对申请人行为的要求:
       申请人无刑事犯罪记录;
       具备良好的个人信誉和资信;
       无被外国特别是实施商务旅行卡经济体拒签的记录。

二 、申请材料

1、申请书:
       申请人须提交申请书;
       申请人须在申请书上亲自签名,对申请人信息的真实性负有完全责任;
       须在申请书签名处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人所在单位简介:
       单位简介要求说明企业的性质、规模、经营范围等,尤其是与各成员体间开展经济贸易往来的需求和进展情况;
       单位简介须加盖单位公章,对单位情况介绍的真实性应负有完全责任;
       提供单位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书等的复印件,分支机构是法人单位的应一并提供;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3、申请人简历:
      申请人简历应以申请人的最新资料为准;
      申请人简历需加盖单位公章;

4、 提交2寸近照护照像(两张);

5、 如实填妥《申请APEC商务旅行卡专用事项表》一份;

6、 如实填妥《APEC商务旅行卡申请表》一份,申请人本人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在签名格里签名。

7、 要求所持护照有效期应不少于3年。

8、申请人应提供护照原件和护照复印件一份,以便核对相关信息的有效性;如护照已延期,需将延期页一并复印。